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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约车新规
2023-05-29 02:07  浏览:31

大家好,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很多人不知道重庆网约车新规。以下是详细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拼车模式已经非常成熟,越来越多的人喜欢使用网络拼车模式。在重庆,在线租车也很流行,但是很多人不了解重庆的在线租车新政策。为此,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令号。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09号令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黄

2016 . 12 . 21

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服务,是指依托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出租汽车预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约租车。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上拼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上拼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络约租车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络汽车共享业务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具备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检索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位于中国内地,具有符合要求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服务机构已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外商投资汽车经营还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上拼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者和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场所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和处理能力的证明,能够被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用于获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的信息条件的证明,数据库连接的证明,服务器位于中国内地的证明,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建立并落实的证明;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中,第五项、第六项中涉及在线服务能力的材料,应当由企业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确认结果,如交通、公安、税务、在线信息、人民银行等。

其他线下服务材料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

第七条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络约租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以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经营区域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络约租车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

在本市多个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市,经营期限为4年。

在主城区以外的单一行政区域内,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本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

经营期限届满后需要延期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网络约租车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准入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连接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相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的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络约租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紧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运营安全标准的要求;

(四)机动车行驶证由本市公安机关核发,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地址与拟经营区域属于同一区域;

(五)车辆的具体标准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从事网络拼车经营的车辆计税价格应当高于同期巡游车价格。

在主城区从事网络约租车业务的车辆,车辆行驶证初始登记日期与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2年,并符合以下具体标准:

(1)增压发动机1.5T及以上排量的车辆,自然吸气发动机1.8L及以上排量的车辆,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

(二)新能源汽车,发动机功率不小于90kW,续航里程不小于200km,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

(三)混合动力汽车,发动机功率不小于90kW,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前款车辆标准,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车辆标准。

根据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从事网上拼车业务车辆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的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合格证;

(五)车辆彩色照片或照片电子文档;

(六)机动车所有人是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署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向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明确经营区域。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经营区域注册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注册地为其行政区域。

办理客运出租汽车预约登记或变更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从事网络约租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志;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3)网约车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直接连接。

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专门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所有人不得将车辆转租或者转包给他人从事网约车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予以报废。当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业务。

登记为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登记为预约客运出租汽车的小型微型营运客车,按照该类营运客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首先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十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吸毒、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

(六)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或者网络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经审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出租汽车预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取得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营运服务,诚信考核等级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驾驶员本人申请,可以不经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以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章网络约租车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良好的技术状况、可靠的安全性能和与营运车辆相关的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网络约租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资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时间、服务频次的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网络约租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和车主在其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在线日志、在线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进行备份。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和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收集和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车牌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投诉后1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四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从事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经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点和终点的一端应在许可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不得以预设目的地的方式从事固定线路运输。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第二十八条汽车共享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经营服务,不得中途弃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

第三十条网络约租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使用驾驶员、车主、乘客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将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收集驾驶员、车主和乘客超出提供网约车服务必要范围的个人信息。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网络约租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出口上述信息和数据。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发布对社会有害、对行业有负面影响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其他团体和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二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家车共享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未取得经营许可,不得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已缴纳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返还:

(一)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的;

(二)租赁的网约车发生故障,乘客不再租用的;

(3)因网约车驾驶员原因造成服务中断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或者继续提供服务;乘客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费用:

(一)携带违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醉酒的人、精神病人乘坐公共汽车,无人监护的;

(三)携带犬只和其他违禁动物乘车;

(四)在服务过程中,乘客恶意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或者影响网约车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

第三十五条根据道路客运市场发展的需要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临时调控网络约租车的数量和价格,保障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并与网约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和乘客评价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发证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乘客投诉处理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有权查阅、查阅辖区内汽车共享平台公司注册、经营、交易等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上约车投诉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八条通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个人相关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 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约租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第四十一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络约租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每一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要求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点和终点不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获取、查阅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九)未履行管理责任,造成弃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证照。

第四十四条网约车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车辆所有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近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为巡游出租汽车安装顶灯、空灯、计价器等专用服务设施;

(三)安装在车辆上的卫星定位装置未与政府监管平台直接连接的;

(四)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或者分包给他人从事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的;

(五)未取得经营许可,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第四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每起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非法收费;

(四)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未取得经营许可,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吊销或者撤销从业资格证。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四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通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非法使用或者泄露车主、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拒绝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依法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私人拼车(又称拼车、搭便车)是指拼车服务提供者提前发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搭乘拼车服务提供者,免费分担部分出行费用或者相互帮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私人小客车合乘是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其权利和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享有和承担。

拼车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发布拼车出行信息提供拼车服务的,拼车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和拼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拼车信息服务平台公司和拼车服务提供者以拼车名义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两江新区。本办法所称商业区域分为主城区商业区域和主城区以外的商业区域,仅包括单个区县(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解释了重庆网约车新规。这篇文章已经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信息有误,请联系边肖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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