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般条款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根据 年 月 日关于 项目(项目编号: - - - )的项目需求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货物购销合同:
一、货物名称:见附件1
货物型号:见附件1
生产厂家:见附件1
货物原产地:见附件1
货物数量:见附件1
货物单价:见附件1
货物总价款: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整
二、货物质量要求及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1.货物具体技术指标见附件1。
2.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包括零部件)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供方承诺所供货物与中标所示货物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偏差。如出现不一致,供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3.供方对所提供的货物的保修及售后服务详见附件。保质期内非因需方的人为因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供方负责保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以及由此给需方造成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三、供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如涉及知识产权则必须是自己拥有或合法使用的。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合同签订后,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所供货物在需方或需方指定处交付(具体地点:采购人指定),并于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货物运送产生的费用由供方负责。
五、供方应随货物向需方交付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及与货物相关的资料。如果所提交文件是外文的,供方有义务为需方提供中文或译成中文文件。
六、验收工作由需方负责对货物进行验收。需方验收供方所交的货物后填写“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并交由供方存档备查。
七、货款支付方式:
1、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
签定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额的 ,货到现场安装、调试完毕,所有设备使用无质量问题,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 的货款.
实行 支付付款日期从合同送至 签收后第二日起开始计算,
供方开户银行(汉字全称): ,
行号(数字代码): ,
帐 号: 。
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或验收期届满,需方由于不具备现场条件导致供方无法安装和验收,合同顺延,延期 日以上,需方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如在实际验收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另行商定;需方无故推迟验收或拒不验收的,则视同“验收合格”,但合同中与验收有关的其他条款以合同实际履行后的验收为准。需方具备现场条件,供方应积极做好安装和验收工作。余款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15日内支付,如有设备质量或其他问题需延期支付余款的,需方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函告供方,否则,视同同意支付余款。
3、如所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需方在付款期内随时有权停止付款,待供方对该货物消除障碍正常运转后再行付款。付款的时间则相应顺延。
八、违约责任:
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需方向供方偿付货款总值30% 的违约金。
需方逾期支付货款的,需方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5‰的违约金。
供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产地及制造厂家、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向需方偿付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供方不能交付货物的,供方向需方支付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供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供方向需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九、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依据国家标准,由天津市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供需双方应当接受,质量鉴定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物质量责任方承担。
十、由于供需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供需双方直接交涉解决,包括采用诉诸法律的手段。
十一、有关涉及本合同供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资料和服务承诺均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供方具有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未作明示约定,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三份需方留存,一份供方留存,均具同等效力,签字盖章后生效。
供方(公章):
需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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