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欠钱不还的人怎么办?应该如何要债?
经常会遇到朋友或者当事人这样的问题:“他找我借钱,但就是一直不还,怎么办?”“欠我钱,人找不到了,电话也不接,我也没欠条,钱还能要回来吗?”“对方没钱,我起诉有用吗?是不是官司打赢也拿不到钱?”……那么朋友借款不还如何要账,向朋友讨债的方法有哪些。本文法宝在线的民间借贷律师介绍一下怎样跟朋友要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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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弄清借钱原因,做到心中有数。
对于值得信赖的朋友你可以二话不说把钱借出去,但对于一些不够了解的,一定得把原因弄清楚,再决定怎样要账。
2.要账时了解归还日期。
很多人都觉得钱还未借出去就问还钱,这样有失厚道,当然对于自己的知己,你当然没必要,但一些只算普通朋友的人或只是表面热络这类人,问清楚归还日期并不过分,当然,问法委婉些,比如说:我自己在什么时间需要用这笔钱。他自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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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不还钱的原因。
很多不还钱或不按时还钱的人都有自己的原因。
也许是因为手头确实紧,想还没能力还。对于这类人,我们当初既然已经决定把钱借给他就要做好钱会很长时间才能收得回来的准备。借给这类人钱,他先得值得你如此做,而且对于他的人品你有绝对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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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暗示。
有些朋友并非不还钱,而是已经忘记了这事,这时候你给点暗示,或者找一个共同的朋友帮忙委婉的提示。
5.对于那种明明有钱又没忘记却就不还钱的人,这类人根本不值得交往,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自己也问他借钱。
6.留着借钱的依据。
对于数目较多的,应该留有聊天记录,借据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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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互相理解。
每个人活着都不容易,困难时别人帮助了你,受助之人理应去理解别人的那份不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一般懂得这个道理,行动上就该努力奉行才是。
8.对方愿意还。
这样就好说话了,如果手头有借条等证据,对方也不能随便反悔,就可以很轻松解决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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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讨欠款
个人向债务人追讨债务的,***采取合法的手法追讨,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和解、调解、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讨债。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如何讨债?
欠债不还,这不是当今社会独有的现象,其实,自从人类社会有了经济交往与借贷关系,这种现象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可以说历朝历代都有。
唐宋时期,国力强盛,商业行为也较为发达,相应的,也有不少“老赖”。不过,唐朝在法律规定上对“老赖”的处罚较严,欠债不还不但要被处以刑罚,比如打板子、坐牢,还要“役身折酬”,也就是要去干活抵债。此外,唐朝法律还规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债务人“逃跑”,让债权人和衙门找不到,保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到了宋朝,对于欠债不还的人处罚同样严格。明朝时期,《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债务人家族须在二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挨了板子还得以工偿债
根据唐律,欠债达到1匹布的价值,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被处以杖刑之后,过了100天还不偿还,就要处以有期徒刑1年。
这是对债务人而言,根据唐律,作为债权人,可以通过“牵掣”和“役身折酬”的方式来挽回损失。“牵掣”指法律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扣押其财产,但扣押前须经官府批准。不过,当“牵掣”的财物超过债务时,债权人也要受处罚。
“役身折酬”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又无财产可供抵押时,允许以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劳役抵债,每日折算为绢三尺。唐代对于借贷债务的履行方式有以劳役充抵不能履行的债务的规定,但以劳役充抵债务的做法须严格遵守官法的规定。首先必须尽量以家资清偿债务,只有出现家资不足清偿时才能“役身折酬”。即便符合“役身”的条件,也须“役通取户内男口”,女性不得作为劳动力以“役身”来充抵债务之清偿。
除了保护女性,唐代法规也注意到保护未成年人。比如说,如证实是未成年人未经过家中长辈同意,擅自和他人签署契约处置家中财产,契约应无效,保人也不能为这种契约作保。中国古代法律虽然并没有明确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但几乎历代都有“成丁”或“丁年”的概念。究其意义,“成丁”或“丁年”之人多少有些被官府承认拥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超过法定利率要受处罚
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为高利贷。在古代,各朝也规定了法定利率的上限,但大多远超现在的利率水平。不同的是,根据现在的法律,利率超过法定上限为无效,而在古代,超过法定利率不但无效,还要受罚。
唐代有不少寺院开展放贷业务,并和民众发生借贷纠纷。唐代贞元年间进士李翱,字习之,赵郡人,拜大文学家韩愈为师,在朝野颇有文名。李翱生性刚直,为官清廉。在朝中曾因当面批评权相李逢吉而外调庐州刺史。李翱任职期间,就审理过和尚放贷案。
有一天,众乡里状告一和尚放高利贷,残酷盘剥,逼得欠债人自尽。那和尚横眉冷眼,喋喋不休,自认为放高利贷是天经地义的事,放债是做善事。李翱经过审讯得知,这个和尚在别人遇到灾祸或穷困时,乘机诱放高利贷,利滚利,条件十分苛刻,欠债人往往家破人亡,可恶至极。为此,这位疾恶如仇的李刺史,当堂采用《诗经》四言诗体作一首花判诗,对佛门败类予以严惩。其判词曰:“上方童子,二十受戒。君王不朝,父母不拜。口称贫僧,有钱放债。量决十下,牒出东界。”判令先打他十大板,然后将佛门败类“牒出东界”。
法律传入日本
唐朝对日本的影响极其深远,就连法律的制定,当时的日本也是参照唐朝的法律。在公元8世纪时,日本有关债务人处罚的规定和唐朝如出一辙。对于不履行债务的,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可以对债务人及其家族并处劳役,并且允许债权人私自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其中《养老杂律》规定:“负债违契不偿,一端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端加二等,百端又加三等,各令备偿。”“负百端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各可备偿也。”
江户时代(1603-1867),日本对债务人实行“身代限”制度。按照该制度,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不能偿还债务时,官府可以用手链把债务人铐上,并且强制拍卖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以作清偿。对于没有财产即“无身上物”者,可以将债务人监***起来或者命令债务人保证用未来的收入作偿还,并且债务人的子孙也负有偿还义务。从江户时代开始,日本还实行了近似于今天破产法的“分散”制度,即当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满足多数债权人的请求时,在取得多数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委托给一部分债权人,以便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但是债权人日后仍然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剩余债务的权利。
在日本独特的文化体系中,不偿还债务往往被看成是“忘恩负义”,或不近人情,是违背“义理”的行为,因此不能得到宽恕。债务人在借款时,往往是将“义理”抵押给了债权人,因此在还不起债务,特别是在春节到来时,经常有债务人会为了面子而自杀。而这种自杀在日本社会往往得不到人们的同情。
本文原载于《文摘报》(作者杨昌平),图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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