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陷入困境,要开源节流,事想到第一件事儿就是拿员工开刀。讲究点的,谈谈赔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讲究的就动起歪心思,想方设法挤兑员工自行离职。
最近有个朋友给我讲了他们公司的事儿,听后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朋友的公司是北京一家在线教育企业,规模在全国不算小,员工人数也不少。最近公司通知他们部门整体以“出差”的名义去外省工作。朋友很犹豫,家住北京,亲朋好友也在北京,公司说要么接受“出差”去外省,要么自行走人,让他尽快选择上报,几天后就要集体“动身”走人。
“心理不需要有太大负担”“不用想那么长远”看看公司领导这留言,真是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让人看了真想笑。都搬去外地了,能没心理负担?不想长远点只看眼前,当我们是傻子吗?
领导留言让人哭笑不得
听到这儿我可算明白了,这不明摆着挤兑员工自行离职吗?不得不说,这家公司的小心思玩儿的贼溜,小算盘也真是打得啪啪响。
让我们扒开公司这小心思,给它捋捋怎么回事儿。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所以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对工作地点作出明确约定。但一般大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忽略这一条,但其实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工作地点在北京或是上海。
公司想要裁员又不给补偿,无疑采取的手段是让员工自己提出离职。那怎么让员工自己离职?把工作地点变更到外省,这是很多员工没法接受的。在本地工作生活了多年,有的还成家有了孩子,哪儿是说走就能走的?
整个部门都搬走了,还好意思说“出差”?
那么问题来了,从《劳动合同法》条款来看,工作地点是必备条款,又岂是公司单方说变更就能变更的,那需要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变更。如何员工不同意变更,公司只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所以这就引发了开头的一幕,公司表面打着“出差”的旗号,真实目的是为了规避变更工作地点。
公司这么做能行吗?显然是不行的,这种小花活儿于情于理都说不通。首先我们应当理解“出差”的含义。所谓出差,是因为工作原因临时被派到外省市干点活儿,且工作完毕就应尽快回来,重点落在“临时”上。一般情况,如果被派出时间很长,比如超过三个月,那就真不能说只是出差了。
那么有人说了,公司通知没超三个月,赶着三个月前让我们回来待两天再去,这样行不行?笔者认为那也不行,如果整个部门的都已经搬到外省,日常工作也都在外省落地开展,即便名义上没超三个月,但实质上也已经变更了工作地点。如果公司这么做,那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纯属自欺欺人。
劳动合同里一般都有工作地点一栏
话说回来,如果员工遇到公司玩这种小花活儿该怎么办?
一、如果愿意继续跟着公司混,可以到外省工作,可以直接挑明,找到公司人力提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如果不想到外省工作,可以明确拒绝这种“出差”。拒绝后如果公司黑不提白不提,也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在部门搬走后,应当继续到公司上班,可以录像记下每天上班的情况,同时收集证据,例如部门已经整体调走的相关内容,对办公环境拍摄录像,证明公司虽然打着出差旗号,但实则变更工作地点这一情形。
三、如果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公司不再向你支付工资和社保。那么你就可以通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除了支付拖欠你的工资,还需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希望公司能够以诚相待,少和员工玩这些小九九。当初疯狂招聘,现在又拼命挤兑人走,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把劳动者当成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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