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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迎来更高水平的保障
2023-04-12 16:06  浏览:2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迎来更高水平的保障?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经得起实践考验?事故现场救援机制是否完善?救援程序和措施是否明确?今天,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因一项新政策的发布变得更加明朗,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迎来更高水平的保障?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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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经得起实践考验?事故现场救援机制是否完善?救援程序和措施是否明确?今天,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因一项新政策的发布变得更加明朗。

近日,国务院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3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情况,应急管理部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局长郭治武,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长张迅针对上述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针对应急能力和水平的薄弱环节制定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应急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全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了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开采、隧道施工等行业领域的85支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显著提升了应对重特大、复杂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同时,铁路、民航、水域、海上溢油等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稳步推进。目前,全国已有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1000余支共计7.2万余人,在多次重特大事故灾难救援中发挥了专业骨干作用。

“但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中,依然存在应急救援预案实效性不强、应急救援队伍能力不足、应急资源储备不充分、事故现场救援机制不够完善、救援程序不够明确、救援指挥不够科学等问题,尤其是在一些基层企业违章指挥、盲目施救现象时有发生。”孙华山坦言。

《条例》正是针对上述问题和薄弱环节出台的专门的行政法规,用以进一步规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高应急能力,切实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既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务实举措,也是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现实需求。”孙华山介绍,《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基本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实践成果,分五章、35条,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规范和要求。

与其他法律法规科学衔接

从《条例》内容来看,《条例》属于国务院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领域的配套法规,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具有基础性、规范性作用,其目的是通过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注重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是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之一。王宛生介绍,《条例》对《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其精神和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脉相承的,特别是《条例》总结了以往事故应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了操作性和执行性,用以系统地规范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对比过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条例》在各方面加强了力度。孙华山解释道:“比如,应急工作体制得以明确,《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国务院、省、市、县、乡,以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管理体制,即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的应急工作体制。”

突出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

“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受到,在各类事故灾害中,生产安全事故表现形态多样、表现形式活跃,数量也很多,它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联系最为紧密。”郭治武指出,虽然近年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了稳定向好的态势,但事故的体量依然很大,全国去年发生了5.1万起生产安全事故,有3.4万多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令人痛心。

同时,记者了解到,生产安全事故也呈现出由传统的高危行业向其他行业领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意识、责任落实、安全投入等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夯实安全生产的工作仍然在路上。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郭治武指出:“我们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基本盘、基本面,紧紧抓在手上,把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作为重中之重,在不断加强安全预防工作、落实责任制度、开展专项治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应急准备工作,包括严格值班备勤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和转化应急资源优势等。”

针对应急救援这个关键环节,《条例》注重加强科学化和规范化。张迅介绍,一方面,《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比如要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另一方面,《条例》细化了政府的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同时,《条例》建立了现场指挥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光明融媒记者彭景晖、鲁元珍、姚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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