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解决企业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与环评文件排放量不一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眼部分企业在排污许可管理中遇到的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与环评文件排放量不一致,从而影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靶向施策、分类解难、协调联动,提升效能的原则,明确问题解决途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着力政策“解难”
针对环评预期与排污单位落实环评排放要求的设施、措施后排放效果不一致的难题,采取分类处置措施。《通知》明确对排污单位拟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超出环评文件预测排放量不足10%的,由排污单位单独提交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说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措施落实、环保竣工验收等情况组织审查后依规核发排污许可证;针对拟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超出环评文件预测排放量10%及以上的,由排污单位组织编制《污染物现状评价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企业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同时,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单项增加5吨及以上的,要求企业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获取不足部分的总量指标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推动管理“规范”
围绕企业污染物实际数据归真归实,衔接环评、执法要求,实现全面规范管理。《通知》要求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应明确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符合排污许可规范等相关要求,同时增加该项目与已建成同类项目实际污染物达标排放量的比对分析内容,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综合确定该项目污染物排放量。环评文件审批部门还应将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作为环评审查的主要内容,确保环评文件排放量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同时,再次明确要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强化证后环境执法监管,推动企业按证排放。
实现企业“减负”
立足优化营商环境,避免给企业增加负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明确要求各地在落实《通知》时,围绕污染物现状,重点说清污染物排放量变化的合理性,坚决避免说明或报告编制增加额外负担。
同时,《通知》明确对涉及差异小的总量予以豁免,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单项增加5吨以下的,直接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拟申报许可排放量小于环评文件批复量的,在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总量指标有效期内,排污单位可依据《陕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向政府申请回购。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实施“小切口”改革,有效提高了政策供给的精准度,有力促进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的开展。(肖成 侯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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