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是指灭火剂以气体或液体状态存贮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以气体(包括蒸汽、气雾)状态喷射作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是传统的四大固定式灭火系统(水、气体、泡沫、干粉)之一,被广泛应用计算机房、通讯基1站、高低压配电室、档案馆、储能集装箱、工业除尘设备、涂装喷漆房等防护区。常见的气体灭火系统有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火探管灭火系统等,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也会根据不同的防护区来进行设计选择。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中的一般规定
1. 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并宜在相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开口自动关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
2. 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应按规定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调试完成后应将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正常状态。
3.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做气压严密性试验,并合格。
4.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并合格。
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基本要求:
1、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此要求是需要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必须能够抵御初期火灾,使得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在一定的时间内维持足够的浓度,达到浸渍时间要求。
2、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气体灭火系统喷放时,防护区开口均自动关闭,防护区内压强增加,必须能承受一定的压强。防护区的泄压面积的计算公式,就是以防护区围护结构能承受的允许压强为基础计算的。
3、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对防护区的封闭要求是全淹没灭火的必要技术条件,因此不允许除泄压口之外的开口存在,防护区开口包括门、窗、防火阀等都必须自动关闭。
自动生产线上的工艺开口,也应做到在灭火时停止生产、自动关闭开口。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目前的气体灭火剂都较空气重,因此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排风口应该直通室外,不具备条件的场所,必要时必须增加排风管。对于地上防护区,当防护区有开启的外窗时,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经常有人员出入,且设备重要,因此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5、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气体灭火系统泄压口设置要求。
一、七氟丙烷灭火系统、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由于七氟丙烷灭火剂、IG541比空气重,为了减少灭火剂从泄压口流失,依据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要求规定泄压口应开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即泄压口下沿不低于防护区净高的2/3。此外,防护区存在外墙的,醉适宜设在外墙上面;要是保护区没有外墙,就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泄压口的面积也是需要计算的。
二、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比空气重,容易在空气下面扩散,为了防止防护区因设置泄压口而造成过多的二氧化碳流失,泄压口的位置应开在防护区的上部。依据《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93要求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距室内地面2/3以上的净高处。此外,已设有防爆泄压口的防护区,也不需要再设泄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