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联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我本来可以做得更好作文800字,我本来可以做得更好600字作文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我本来可以做得更好喜的是,我们国家终于确立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外资的引进和利用、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经济安全)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2、 忧的是,《国办发6号文》与很多法律一样,存在文字表述不够严谨、可操作性不强的共同缺点,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各地、各部门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 根据该文件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3、”这项内容中使用的“重点”、“重要”、“重大”这三个形容词给阅读者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重点”、“重要”、“重大”的标准是什么?哪些农产品属于“重要农产品”? 哪些能源和资源、基础设施、运输服务是“重要”的?哪些装备制造是“重大”的?哪些技术是“关键”的? 根据该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4、”这项内容同样让阅读者感到困惑:向商务部哪个部门递交申请?递交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制度实施后,已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但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并购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安全审查? 该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还有一句话:“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5、”我对此的理解是,提交申请的并购交易有可能不在安全审查范围内。
6、这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凡是外资进行的并购交易都要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安全审查的申请? 该文件第四条第(三)款对于审查过程的工作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7、遗憾的是,接下来的第(五)款却没有规定商务部书面通知审查结论的工作时限。
8、这会使投资者感到恐慌,任何一个投资者懂得“时间就是金钱”的道理,但是谁知道会不会再出一个郭京毅式的人物在此环节上作祟? 该文件第五条第(六)款规定的制度实施的时间是本人从事律师职业以来见到的一种绝对具有独创性的规定。
9、通常情况下,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始的时间都是一个明确的固定时点。
10、而《国办发6号文》却创新了一种模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11、这就又让阅读者产生了一个疑问——发布之日是哪一天?文件落款的时间是2011年2月3日,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显示的时间是2月12日。
12、这两个时间到底哪一个是发布之日? 作为一名律师,十三年的执业经历使我亲身感受到了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长足进步,这说明依法治国的方略正在逐步的实践中得以实现。
13、但是,在这个进程中,如果立法者能够更多一些严谨、更多考虑一些实际情况,就能把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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