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系苏州某公司职工。某工作日17时左右,陈某从公司打卡下班,后顺路前往菜场买菜。当日18时左右,陈某在途经木渎镇区道路时与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陈某后期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苏州市人社局审查后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并给予了工伤认定。公司认为陈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18点30分以后,很可能是已经回家后再去买菜,并非在下班合理时间发生交通事故,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无明确证据证明员工发生事故的时间已经超出合理的下班时间,公司最终败诉。
从这起案件的情况看,下班途中买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如公司能够举证员工发生事故的时间超出了合理时间,结果可能会相反。那究竟什么情况下,上下班途中受伤会被认定为工伤?有哪些关键因素?
法律依据《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中认定工伤的情形: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上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
条款解读"非本人主要责任"指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的,另外伤害是由特定的四种事故造成的。
关于“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路线合理性、时间合理性、活动合理性是“上下班途中”的重点考量因素。如偏离了合理的上下班路线,超过了正常的上下班时长,或下班参加的是同学聚会、看电影,这些情况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具体路线偏离多少,时长超过多少算不合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
个人建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及工伤的案件有大量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为人社局。因为工伤认定一般由人社局工伤部门进行材料审核确认,认定的结果是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单位在处理员工工伤事件时,应秉承“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进行材料的搜集、整理,并履行基本的核实审核责任,同时务必在受伤发生的1个月以内进行申报,否则会影响到后期医疗费用的报销。对于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况,可电话咨询人社局工伤科。
员工个人如上下班途中受伤,应真实反映当时情况,积极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单位进行工伤手续申报。对于工伤认定中出具虚假材料,涉嫌工伤欺诈行为的,可能会导致入刑,单位也需承担审核不严责任。
我司简介: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一家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社保代缴、公积金代缴、代发工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服务至上,合作共赢是名创公司的服务宗旨,名创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一站式人力资源解决方案。网点遍及大陆所有31省市,专注于人力资源外包领域,具有人事外包、社保代理、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员工福利计划及猎头等核心产品与服务,致力成为网点齐全、服务高效、队伍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供应商。截止到目前,骏伯人力集团已为数千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
欢迎来电咨询与面谈!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业务经理:郑先生
业务手机号:13723720589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