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性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管的要求
使用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规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使用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持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件。
放射防护预评价评价服务优势
卓然辐射检测是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放射卫生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可为机构提供放射卫生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服务。
业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令第52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号)。
评价依据: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
3、《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8-2019;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
5、《X射线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76-2020;
6、《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GBZ179-2006);
7、《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检测规范》(GB17589-2011);
8、《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519-2019)。
《辐射安全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