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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工公司由于工期紧张,某日通过中介加急招䀻了操作工李某,李某在当天即与加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加工公司正式员工,办好入职手续后,李某回家收拾东西。
次日一早,李某在上岗两小时后突然晕倒在地不省人事,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某实施现场抢救,但李某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李某家属认为李某死亡属于工亡,要求加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加工公司认为李某到岗仅两小时,且公司未给李某安排重体力劳动,李某因自身原因导致悲剧发生,不能算工伤,拒绝申请工伤认定。
那么,加工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不正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李某虽仅到岗2小时,但已与加工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因此李某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工伤。
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属于“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
综上所述,加工公司的说法不正确,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加工公司应依法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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