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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全市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新标准。与上一年度相比,缴存额上限标准提高了240元,下限标准不变。
按照省政fu关于福建省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和市统计部门统计公报,2020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330元,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低月工资标准为172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低月工资标准为1570元。
调整后,2021年泉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76330元÷12×3=19082元,因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19082×12%+19082×12%=4580元(四舍五入)。
下限标准方面,2021年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低月工资标准1720元,因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720×5%+1720×5%=172元。另外,2021年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低月工资标准1570元,因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570×5%+1570×5%=158元。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泉州市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低工资标准执行;若高于泉州市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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