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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指的“劳务派遣”是一个关于现象、机构、人群和行为的宽泛的概念,它有三种含义:“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型就业。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种新的生产要素组织形式,是用人单位通过外在的、只从事赢利性的劳务提供业务的组织,来安排一些临时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
重新界定资源标准与竞争胜负标准在同一个竞争维度里,资源积累量构成了竞争壁垒。如果摒弃传统的传播媒介“简历”,创造新的传播介质“在线沟通”,等于重构了资源所属,Boss在新的竞争生态里拥有资源分配权和定价权,所以才能横扫存量竞争市场里的老大们,成为新的。
纵览商业社会的公司竞争与人类史,往往能够以少胜多或以轻量级打败重量级,胜出者都是创造一个新的竞争环境下,重新界定资源标准与竞争胜负标准,形成的优势。
劳务工除正常工资、年终双薪及法定的福利外一般不享受正式员工的有利于降低薪酬支出。通过劳务派遣输入员工的薪酬低支出,往往用来作为一种激励制度来体现。派遣员工(又称劳务工)经过努力工作或工作表现的,可以转为正式员工(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这也是国家政策的趋向,而在实际用工中劳务工与正式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确实存在差异。劳务工除正常工资、年终双薪及法定的福利外一般不享受正式员工的福利及奖励。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令。